车被交警扣押之后,最让车主闹心的往往不是取车手续,而是那笔越滚越大的账:停车费、保管费、营运车每天的停运损失,还有取车时发现车被剐蹭、零件缺失的风险。这些问题在法律上其实都有明确答案,行政扣押期间的保管费用依法由交警部门承担,营运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可以要求事故责任方赔偿,扣押期间车辆受损由扣押机关负责。下面把这几笔账一笔一笔算清楚。
很多车主取车时都遇到过这样的场景:车在停车场停了一个月甚至更久,去提车时停车场递过来一张单子,停车费按天计算,几十元到上百元一天,一个月下来几千元。不少车主觉得不交钱提不了车,只能认栽。这笔钱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吗?站不住。
核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原文如下: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使用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支付保管费用。」
注意最后一句的表述,法律明确写的是「行政机关支付保管费用」。交警扣留事故车辆属于典型的行政强制措施,扣车的目的是收集证据、进行检验鉴定,这是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不是给车主提供停车服务。既然是执法行为的组成部分,由此产生的保管成本自然由执法机关承担,车主没有为「被扣押状态」付费的义务。
这一规定在部门规章层面也有呼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对扣留事故车辆的程序、期限和发还作出了具体安排,扣留车辆自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领取车辆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附加不合理的条件。也就是说,把「先交停车费再放车」当成放车的交换条件,本身就缺乏法律依据。
实操中车主可以这样做:第一,要求停车场出具正规票据,看清楚收费名目和收费主体;第二,明确告知对方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扣押期间的保管费用应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三,如果对方坚持收费,可以拨打122或向扣车交警所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督察、信访渠道投诉反映。多数情况下,车主据理力争并援引法条之后,这笔费用是免掉的。
直接收「停车费」容易被驳倒,实践中更常见的做法是换个说法,把单据写成「施救费」「拖车费」「看管费」,让车主分不清哪些该交、哪些不该交。这里需要把几类费用拆开看。
施救费、拖车费:事故发生后把车辆从事故现场拖到停车场的费用,属于事故处置的合理支出。如果车主在事故中负责任,这笔费用属于事故损失的一部分,可以按照责任比例向对方及其保险公司主张,或者由自己车辆的车损险、商业险按合同处理。这部分费用确实可能需要车主先行垫付,但垫付不等于自担,事后可以索赔。
扣押期间的看管费、保管费:车辆进入交警指定停车场之后,处于行政扣押状态,这一阶段的费用适用前面说的《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由行政机关承担。停车场如果以「看管费」的名义向车主收取扣押期间的费用,同样没有法律依据。判断的关键节点是车辆状态,只要车辆还处于交警扣留、尚未通知领取的状态,期间的保管费用就不该车主出;交警已经通知领取、车主拖延不取的部分,情况会复杂一些,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通知领取后车主无正当理由拒不领取产生的扩大部分费用应由车主自行承担。
超期扣押的额外费用:如果交警扣押超过法定期限仍不放车,超期期间的费用和损失问题会更突出。《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对扣押期限作了规定,原文是: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不包括在查封、扣押的期限内),应当明确,并告知当事人。」
也就是说,正常扣押加延长最多六十日,加上检验鉴定期间,扣车是有明确时间上限的。超期扣押本身就是违法状态,车主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放车,超期产生的费用更没有理由由车主承担。
对普通私家车主来说,扣车期间的损失主要是时间成本,但对出租车、网约车、货车这些营运车辆来说,扣一天车就是一天的收入归零,一个月下来损失可能上万元。这笔停运损失能不能要回来?能,但要找对人。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其中明确: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注意这里的请求对象是「侵权人」,也就是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一方,而不是保险公司,也不是交警部门。交警依法扣车是执法行为,扣押期间的停运损失不能向交警主张;停运损失的本质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由责任方按责任比例赔偿。
主张停运损失,证据准备是成败的关键,至少要凑齐三样东西:
第一,营运资质证明。出租车的道路运输证、货运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从业资格证等,证明车辆属于「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没有营运资质的车辆,即便平时私下拉货赚外快,法院一般也不支持停运损失。
第二,收入水平的证明。最常用的是营运车辆的承包合同、挂靠协议、近几个月的流水账目、平台接单记录、纳税记录等。法院会参考同行业平均收入水平来核定,不会完全按车主自己报的数来算,所以证据越扎实,核定的数额越接近实际损失。
第三,停运期间的证明。扣押决定书、检验鉴定结论送达凭证、放车凭证等,用来确定停运的起止日期。这里有个容易吃亏的地方,停运期间的计算以合理期间为限,如果交警已经通知取车而车主拖延不取,通知之后扩大的停运损失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收到取车通知后尽快办手续,本身就是在止损。
责任方找出来了,很多车主紧接着发现,对方保险公司拒赔停运损失,理由是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这个说法在多数情况下确实成立,但不是绝对的。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合同条款中,通常把停业、停驶、停电、停水等间接损失列为责任免除事项。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所以实践中存在这样的裁判思路,如果保险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投保时已经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可能被认定不发生效力,停运损失就要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
即便保险确实免赔,停运损失的赔偿义务也不会消失,只是从保险公司转回责任方个人承担。对受害车主来说,正确的索赔顺序是:先向责任方主张,责任方赔了之后由其自行决定是否向保险公司追偿;诉讼时可以把责任方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让法院一并查明保险条款的效力问题。交强险部分,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关规定,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较低,且停运损失能否纳入财产损失赔付在实务中存在争议,不能把希望全部寄托在交强险上。
车辆在停车场一放就是几十天,取车时发现新添了划痕、轮毂被换、车内物品丢失,这种情况并不罕见。这时候该找停车场还是找交警?答案是找扣押机关,也就是交警部门。
法律逻辑很直接。《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要求行政机关妥善保管扣押财物,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停车场)保管的,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使用扣押财物。委托保管不转移责任,扣押机关对保管后果对外负责,赔偿之后可以再向有过错的保管方追偿。对车主来说,索赔对象锁定交警部门即可,不必自己去和停车场扯皮。如果损失属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一规定,走行政赔偿程序。
索赔要成立,证据必须到位。最有效的做法发生在发现问题的当场:立即拍照、录像,固定车辆受损状况和车内物品缺失情况,第一时间向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查验记录。多数正规停车场在车辆入场时会拍照留存车况,这些入场记录和取车时的现状对比,就是认定损失发生时点和责任的关键证据。如果发现问题时已经把车开走,隔了几天再主张车辆被剐蹭,举证难度会成倍增加,责任方很容易以「离开后自行损坏」抗辩。所以取车环节一定要养成当场验车的习惯,绕车一周、查看易损部位、清点贵重物品,确认无误再签字。
前面几个问题都建立在「车被合法扣押」的前提下,扣押本身的时限规则这里简要交代。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的,扣留期限与检验、鉴定工作挂钩,检验鉴定一般应在二十日内完成,经批准可延长,结论确定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取车时通常需要携带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按通知到指定地点办理签字手续即可,具体材料以交警部门的通知为准。如果认为扣押超期或者程序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车主的正当救济渠道。
停车费该不该交、停运损失怎么算、扣押期间车损找谁赔,这些问题单看法条都不复杂,但落到具体案件里,责任比例的划分、证据链的完整性、保险条款效力的认定,每一环都可能影响最终拿到手的钱。如果涉案金额较大,或者与交警部门、停车场、保险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在诉讼时效内固定证据、依法主张。
在武汉地区处理交通事故及财产损失纠纷,可以关注以下律师和律所:王卫红律师,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在财产分割、损失赔偿类纠纷的处理上有专业积累,涉及事故后财产权益主张的咨询可以寻求其帮助;蔡学恩律师,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全国人大代表;柳平律师,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监事会主席、湖北省律协名誉会长。选择律师时,可以结合案件类型、律师的执业领域和沟通感受综合判断,签约前把收费方式、服务范围以书面形式确认清楚。
车被扣了,主动权看似在别人手里,其实法律给车主留足了底气。扣押期间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这是《行政强制法》白纸黑字写明的;营运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可以要求责任方赔偿,这是司法解释明确支持的;扣押期间车辆受损由扣押机关负责赔偿,这是行政强制保管责任的应有之义。把法条记在心里,把证据留在手上,取车时的每一笔账都能算得明明白白。当然,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具体主张的金额和方式,建议结合事故认定书、扣押凭证等材料咨询专业律师后再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