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全责方要赔的项目,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造成残疾的加赔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加赔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此外还有被扶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以及最容易被漏掉的一项,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项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里提不出来,必须走民事侵权之诉,并且要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才能在交强险限额内拿到。下面把这条最容易被忽视的路径讲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这一条列的是人身损害的基本盘。交通事故案件还要叠加两个依据:一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精神损害赔偿,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付顺序的规定。各项目的具体计算标准,湖北地区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收入、行业工资等统计口径执行,每年更新,以湖北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和法院裁量为准。
项目清单本身并不复杂,复杂的是主张方式。同样一笔精神损害抚慰金,放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里提,法院连受理都不会受理;放在民事侵权之诉里,向保险公司主张,多数法院会判。同一个请求,换个诉讼路径,结果完全不同。这是本文要深写的第一个节点。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重伤构成犯罪的案件,被害人一方经常在刑事审理过程中直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觉得这样省事,一次开庭解决刑事和民事两个问题。这个选择恰恰把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条路堵死了。
依据有两层。第一层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注意这里的措辞,「物质损失」。立法把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定在物质损失之内,精神损害从一开始就被排除在外。
第二层更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这一款的适用对象是「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的赔偿请求。也就是说,在肇事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里,不管你是提刑附民,还是针对犯罪行为单独起诉肇事方个人索赔精神损失,法院一般都不予受理。很多家属不知道这一款,在刑附民起诉状里认认真真写上了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开庭时法官一句「该项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就打发了,最后判决书里这一项一分没有。钱没拿到,还误以为法律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其实支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写得明明白白: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问题出在路径上。刑附民这条路的门是关着的,需要换一条路进去。
换路径的核心动作有三个,每一步都有讲究。
另行起诉时,案由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不能只列肇事方个人,必须把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一并列为共同被告。这是能不能拿到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胜负手。
为什么保险公司是关键?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该条规定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的项目中明确包含「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20年9月车险综合改革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也就是说,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交强险的法定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要赔这一项。交通事故民事案件与「因受到犯罪侵犯」的普通侵权案件在裁判口径上有所区别,实务中多数法院支持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也是被害人一方拿到这一项的主通道。
主张顺序上还有一个技巧: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是18万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些大项加起来往往远超限额。起诉时应当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优先受偿。抚慰金优先从交强险里出,商业三者险和肇事方个人只承担超出部分的大项赔偿,这样安排对被害人最有利。这个请求不主动写进诉状,有的法院会按各项目比例分摊限额,抚慰金实际到手的金额就被摊薄了。
刑附民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另行民诉则没有这个时间约束,刑事判决生效后照样可以起诉,且民事诉讼适用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自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实务中常见两种情形:一是刑事立案后没提刑附民,直接等刑事判决落定、责任事实清楚后提起民事侵权之诉;二是已经提了刑附民,开庭前意识到精神损害抚慰金提不了,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转而另行起诉。第二种情形要在刑事裁判作出前处理妥当,避免程序上反复。
需要如实说明一个现实: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中「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一般不予受理」这一表述,在部分法院的裁判中会延伸适用于肇事方个人承担的部分。也就是说,交强险限额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向保险公司主张,胜算较大;超出交强险限额、需要肇事方个人掏腰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各地法院处理不统一,有的支持,有的援引刑诉解释不予支持。起诉时把这一项完整列入诉请,由法院审查裁量,是稳妥的做法,具体裁判尺度以受诉法院为准。
这是第二个最容易被低估的节点。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肇事方为了争取从宽处罚,会在判决前主动找被害人家属协商,给一笔钱,换一份刑事谅解书。这笔钱通常叫谅解金。很多家属把谅解金当成精神损害抚慰金,觉得对方已经为我的精神痛苦赔过钱了,民事起诉时就没有再主张抚慰金。这个认识会造成两头落空。
两笔钱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谅解金的对价是刑事谅解书,功能在量刑环节,换取的是对肇事方从宽处罚的情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对价是精神损害本身,功能在民事赔偿环节,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收了谅解金,不等于放弃了民事诉权里的抚慰金;反过来,民事判决支持了抚慰金,也不影响此前已自愿支付的谅解金。
真正的风险藏在协议措辞里。实务中出现过这样的局面:家属签的谅解协议上写着「赔偿款已全部付清,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这句笼统的「一次性了结」,在后续民事诉讼中会被肇事方拿来抗辩,主张双方就全部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已经达成了一揽子了结协议。法院如果采信这个抗辩,家属再起诉主张抚慰金就难了。谅解金拿到了,诉权里的抚慰金没主张,等于两项权益只兑现了一项。
签谅解协议前,务必让律师把关款项性质的表述。相对稳妥的写法是明确该笔款项系「基于肇事方争取刑事谅解的自愿给付,不影响被害方另行主张民事赔偿权利」,并逐项列明该协议不涵盖的赔偿项目。已经签了笼统条款的,也不是完全没有救济空间,可以结合协议签订时的真实意思、款项金额与法定赔偿总额的差距等事实争取有利认定,但举证难度会明显加大。事前把好协议关,远比事后打笔仗省力。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这些项目,在刑附民和另行民诉两条路径里都能主张,计算和举证规则是另一套体系,本文不展开。需要记住的只有主张顺序上的一点:如果决定走另行民诉去拿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余项目一并放进同一个民事侵权之诉里处理,避免拆成两个案子徒增诉累;如果只走刑附民,则要清楚抚慰金这一项天然缺失,后续是否补诉要尽早评估。
这类案件的价值往往藏在程序选择和协议措辞里,专业判断介入得越早,可挽回的空间越大。武汉本地可以关注以下律师和律所: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的王卫红律师,系武汉市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婚姻家事与财产分割领域,涉及赔偿款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分配、遗产与死亡赔偿金的归属争议时,这类专长恰好对口;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的蔡学恩律师,任该所首席执行合伙人,系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柳平律师,任该所监事会主席、湖北省律协名誉会长。此外,选择律所时可以留意其在交通事故与人身损害领域的团队配置,面谈时直接询问刑附民与另行民诉的路径取舍思路,判断是否专业,一两个问题就能试出来。
全责方的赔偿明细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唯一一个「路径选错就归零」的项目。三条经验值得记牢: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案件,刑附民里提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受理,依据是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要拿这一项,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民事侵权之诉,把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请求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优先受偿;签谅解协议时逐字看清楚款项性质条款,别让「一次性了结」四个字吃掉你还没主张的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大项金额高、周期长,容易吸引全部注意力,恰恰是这种不起眼的小项,最考验索赔方案的设计水平。